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邱慈慧 債 務 人 蔡秉承(原名:蔡坤昇)即翔昇冷飲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玖萬陸仟伍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率(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 │ │(年息) │ ├──┼─────┼─────┼──────┼───────────┤ │ 1 │378,120元 │1.83% │自民國110年6│自民國110年7月27日起至│ │ │ │ │月26日起至民│民國111年1月12日止,按│ │ │ │ │國110月7月25│年息百分之0.213計算。 │ │ │ │ │日止 │ │ │ │ ├─────┼──────┤ │ │ │ │2.13% │自民國110年7│自民國111年1月13日起至│ │ │ │ │月26日起至民│民國111年1月26日止,按│ │ │ │ │國111月1月12│年息百分之0.313計算。 │ │ │ │ │日止 │ │ │ │ ├─────┼──────┤ │ │ │ │3.13% │自民國111年1│自民國111年1月27日起至│ │ │ │ │月13日起至清│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 │ │償日止 │0.626計算。 │ │ │ │ │ │ │ ├──┼─────┼─────┼──────┼───────────┤ │ 2 │18,410元 │2.13% │自民國110年9│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起 │ │ │ │ │月26日起至民│至民國111年1月12日止,│ │ │ │ │國111月1月12│按年息百分之0.213計算 │ │ │ │ │日止 │。 │ │ │ ├─────┼──────┤ │ │ │ │3.13% │自民國111年1│自民國111年1月13日起至│ │ │ │ │月13日起至清│民國111年4月26日止,按│ │ │ │ │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313計算。 │ │ │ │ │ │ │ │ │ │ │ │自民國111年4月27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 │ │ │0.626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