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莊廣源、百企貿易有限公司、吳宮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60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莊廣源 債 務 人 百企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宮安 人 債 務 人 陳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仟肆佰柒拾壹萬貳仟零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30,000,000元 110年12月29日 1.97% 自111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7,000,000元 110年12月27日 1.97% 自111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3,730,000元 110年12月23日 2.9% 自111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900,000元 111年1月23日 2.9% 自111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5 2,099,995元 110年12月23日 2.9% 自111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6 6,666,669元 110年12月20日 2.7% 自111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007 577,500元 111年1月18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5% 自111年2月18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按年息百分之0.15計算 111年7月1日 2.22%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17日,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 自111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 008 651,667元 111年1月1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5% 自111年2月1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按年息百分之0.15計算 111年7月1日 2.22%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15日,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 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 009 690,000元 111年1月1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5% 自111年2月1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按年息百分之0.15計算 111年7月1日 2.22%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15日,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 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 010 239,583元 111年2月2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 自111年3月2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按年息百分之0.1計算 111年7月1日 2.22%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1日,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 自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 011 306,667元 111年1月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 自111年2月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按年息百分之0.1計算 111年7月1日 2.22%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6日,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 自111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 012 210,000元 111年2月13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 自111年3月13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按年息百分之0.1計算 111年7月1日 2.22%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12日,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 自111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 013 180,000元 111年2月1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5% 自111年3月1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按年息百分之0.15計算 111年7月1日 2.22%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16日,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 自111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 014 510,000元 111年1月1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 自111年2月1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按年息百分之0.1計算 111年7月1日 2.22%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15日,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 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 015 950,000元 111年1月1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5% 自111年2月1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按年息百分之0.15計算 111年7月1日 2.22%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15日,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 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