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66號 債 權 人 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壯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誠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 ,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3款及第2項、第 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誠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請求之外幣金額,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 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及聲證一至四提單中譯本,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2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