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李文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76號 債 權 人 李文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國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國華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債權人於同年月22日具狀陳報從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66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內容可知,林國華前經營之龍山有限公司確實積欠債權人貨款50幾萬元云云。惟依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內容觀之,僅能釋明第三人中華昇揚有限公司(債權人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對債務人提出侵占等罪嫌之刑事告訴,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龍山有限公司積欠中華昇揚有限公司之貨款乙節,尚無法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何債權債務關係,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