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501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明暘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明暘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CHONG JORINA為外國人,業於民國109年2月9日出境,此有入出國日期紀錄在卷可稽,須於外國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