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6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25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葉健中
- 債務人
- 張宸維即翊銘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捌萬參仟貳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877,489元 111年3月29日 7.13% 自111年4月3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43,600元 111年5月28日 7.53% 自111年6月29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369,775元 111年3月28日 7.13% 自111年4月29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92,366元 111年3月29日 7.13% 自111年4月3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