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健、王中志、陳奕宏即巷弄髮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3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王中志 債 務 人 陳奕宏即巷弄髮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零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