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蔡政璜
債 權 人 蔡政璜 送達處所:高雄苓雅○○○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容青、高雄巿政府勞工局、林明志即七賢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表明債權人蔡政璜住所或居所。 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之依據。 四、表明請求金額計算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