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債權人
- 蔡政璜 送達處所:高雄苓雅○○○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容青、高雄巿政府勞工局、林明志即七賢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表明債權人蔡政璜住所或居所。
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之依據。
四、表明請求金額計算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容青、高雄巿政府勞工局、林明志即七賢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表明債權人蔡政璜住所或居所。
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之依據。
四、表明請求金額計算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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