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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債權人
蔡政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容青、高雄巿政府勞工局、林明志即七賢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表明債權人蔡政璜住所或居所。

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之依據。

四、表明請求金額計算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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