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債權人
- 蔡政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明志、小太陽股份有限公司、王贊福、可以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補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8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