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蔡政璜
債 權 人 蔡政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明志、小太陽股份有限公司、王贊福、可以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補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8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