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

  • 原告
    蔡政璜

債 權 人 蔡政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明志、小太陽股份有限公司、王贊福、可以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補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8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