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梁晉銘、陳俊智即吉果企業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3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梁晉銘 債 務 人 陳俊智即吉果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捌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386,666元 1% 自民國110年12月6日起至民國111月3月19日止 自民國111年1月6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計算。 自民國111年3月20日起至民國111年4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25計算。 自民國111年4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25計算。 自民國111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5計算。 1.25% 自民國111年3月20日起至民國111月4月27日止 2.25% 自民國111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