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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2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債權人
匯品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丹人文藝術傳播行銷設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表明債務人大丹人文藝術傳播行銷設計(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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