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223號
- 債權人
- 典藏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羅月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泰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合泰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催繳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促字第16223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泰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合泰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催繳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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