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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詹佩珺鄭永瑋即小資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鄭永瑋即小資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參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751,984元 │110年9月9日起 │5.32%  │暨自110年10月10日其 │ │  │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    │十計算違約金。   │ ├──┼─────┼───────┼────┼──────────┤ │002 │35,554元 │110年12月8日起│5.34%  │暨自111年1月9日其逾 │ │  │     │至清償日止  │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  │     │       │    │期超過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違約金。    │ ├──┼─────┼───────┼────┼──────────┤ │003 │486,320元 │110年9月10日起│3.5%  │暨自110年10月11日其 │ │  │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    │十計算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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