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鍾合昌、吳艶美、臻力有限公司、蔡昀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807號 債 權 人 鍾合昌 債 務 人 吳艶美 債 務 人 臻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昀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伍拾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佰參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