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吳晟暘、全盈國際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盧辜錦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10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吳晟暘 債 務 人 全盈國際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盧辜錦秀 人 一、債務人盧辜錦秀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盧麗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全盈國際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參拾貳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464,499元 111年7月30日 2.9% 自111年8月3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1,686,288元 111年8月18日 2.47% 自111年8月1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1,171,989元 111年8月18日 2.89% 自111年8月1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