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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36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美玲
債務人
高銘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許堡鄰
債務人
債務人
陳許麗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捌拾柒萬伍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本   金  │利         息│違    約     金 │
│號│      ├──────┬────┼────────────┤
│ │      │期    間│利  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
│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1│新台幣   │自民國110年 │2.470% │自民國110年11月30日起至 │
│ │1,218,965元 │10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  │    │            │
├─┼──────┼──────┼────┼────────────┤
│2│新台幣   │自民國110年 │2.470% │自民國110年11月30日起至 │
│ │3,656,899元 │10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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