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燁熹國際有限公司、陳羿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565號 債 權 人 燁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羿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德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林德富住所地在新竹縣五峰鄉,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