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胡庭嘉、樂線實業有限公司、陳駿緯、吳俞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717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胡庭嘉 債 務 人 樂線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駿緯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吳俞賢 住○○○○○區○○路000巷00弄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捌萬壹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