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7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717號
- 債權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胡庭嘉
- 債務人
- 樂線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駿緯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吳俞賢 住○○○○○區○○路000巷00弄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捌萬壹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