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瑞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02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建曄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乙○○前於民國108 年5月2日向第三人泰江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訂購gogoro電動車,並約定自108年7月15日起分36期付款,該債權並已讓與本件債權人,而債務人乙○○為89年8 月13 日生,簽約時為未成年人,應得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即父黃堃源與母甲○○之同意始可認契約行為有效,然上開契約上僅有 甲○○之簽名,未有另名法定代理人黃堃源之同意簽章,此有 零卡分期申請表、戶籍資料各1紙在卷可按。經本院於111年9月19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提出系爭契約經債務 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之釋明文件,該通知已於111 年9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未補正 ,依上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