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0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凃旻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09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凃旻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宛芸即威漢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蔡宛芸戶籍係設於高雄○○○○○○○○,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