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愷黃偉祥即昇宸鋼鋁工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胡愷 債 務 人 黃偉祥即昇宸鋼鋁工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柒萬參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829,815元 │110年10月15日 │6.99%  │自110年11月15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 │  │     │       │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二十計算違約金。  │ ├──┼─────┼───────┼────┼──────────┤ │002 │43,673元 │110年10月14日 │6.99%  │自110年11月14日起, │ │  │     │起14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 │  │     │       │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二十計算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