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楊仁健、般若精品店即般若流行精品店、張雅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2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楊仁健 債 務 人 般若精品店即般若流行精品店 兼法定代理 張雅惠 人 債 務 人 翁彩雲 張祐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肆拾柒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198,925元 3.23% 自111年2月12日起至111月3月20日止 自111年3月12日起至111年3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23計算。 3.51% 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1月6月19日止 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1月6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51計算。 3.635%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月8月28日止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月8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635計算。 4.635% 自111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8月29日起至111月9月1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635計算。 自111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27計算。 2 476,075元 3.23% 自111年2月12日起至111月3月20日止 自111年3月12日起至111年3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23計算。 3.51% 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1月6月19日止 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1月6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51計算。 3.635%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月8月28日止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月8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635計算。 4.635% 自111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8月29日起至111月9月1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635計算。 自111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27計算。 3 840,000元 2.73% 自111年2月12日起至111月3月20日止 自111年3月12日起至111年3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73計算。 3.01% 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1月6月19日止 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1月6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01計算。 3.135%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月8月28日止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月8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135計算。 4.135% 自111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8月29日起至111月9月1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135計算。 自111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827計算。 4 1,960,000元 2.73% 自111年2月12日起至111月3月20日止 自111年3月12日起至111年3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73計算。 3.01% 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1月6月19日止 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1月6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01計算。 3.135%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月8月28日止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月8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135計算。 4.135% 自111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8月29日起至111月9月1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135計算。 自111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827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