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2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273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代理人
- 楊仁健
- 債務人
- 般若精品店即般若流行精品店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張雅惠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翁彩雲
張祐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肆拾柒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198,925元 3.23% 自111年2月12日起至111月3月20日止 自111年3月12日起至111年3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23計算。 3.51% 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1月6月19日止 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1月6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51計算。 3.635%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月8月28日止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月8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635計算。 4.635% 自111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8月29日起至111月9月1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635計算。 自111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27計算。 2 476,075元 3.23% 自111年2月12日起至111月3月20日止 自111年3月12日起至111年3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23計算。 3.51% 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1月6月19日止 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1月6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51計算。 3.635%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月8月28日止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月8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635計算。 4.635% 自111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8月29日起至111月9月1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635計算。 自111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27計算。 3 840,000元 2.73% 自111年2月12日起至111月3月20日止 自111年3月12日起至111年3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73計算。 3.01% 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1月6月19日止 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1月6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01計算。 3.135%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月8月28日止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月8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135計算。 4.135% 自111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8月29日起至111月9月1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135計算。 自111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827計算。 4 1,960,000元 2.73% 自111年2月12日起至111月3月20日止 自111年3月12日起至111年3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73計算。 3.01% 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1月6月19日止 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1月6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01計算。 3.135%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月8月28日止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月8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135計算。 4.135% 自111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8月29日起至111月9月1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135計算。 自111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827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