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383號
- 債權人
- 星海灣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尤宗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國際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台灣國際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積欠管理費新臺幣34,302元未給付,經催討仍未獲置理,爰請求發支付命令等語。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時,固於聲請狀上載明債務人台灣國際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統ㄧ編號為00000000號,惟本院依上開統一編號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結果所示公司名為台灣「通」國際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為台灣國際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7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表明債務人正確名稱為何,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迄未補正上開事項,致無從特定債權人所聲請之對象,債權人之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