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陳邦峰、安榮陞企業有限公司、林俊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0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陳邦峰 債 務 人 安榮陞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俊榮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27,740元 2.41% 自111年5月17日起至111月6月19日止 自111年6月18日起至111年6月1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 2.535%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月9月25日止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 3.66%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17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 111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