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02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陳侑成
- 債務人
- 陳秀麗即弘億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肆仟參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 金 │利 息│違 約 金 │ │ │ ├──────┬────┼────────────┤ │ │ │期 間│利 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 │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1 │新台幣 │自民國110年 │3.61% │自民國111年1月28日起至清│ │ │22,891元 │12月28日起至│ │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 │ │ │ ├──┼──────┼──────┼────┼────────────┤ │2 │新台幣 │自民國110年 │3.61% │自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至 │ │ │461,423元 │11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