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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侑成
  • 被告
    陳秀麗即弘億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肆仟參佰壹拾肆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0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債 務 人 陳秀麗即弘億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肆仟參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編號│本   金  │利         息│違    約     金 │ │  │      ├──────┬────┼────────────┤ │  │      │期    間│利  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 │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1 │新台幣   │自民國110年 │3.61% │自民國111年1月28日起至清│ │  │22,891元  │12月28日起至│    │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  │    │            │ ├──┼──────┼──────┼────┼────────────┤ │2 │新台幣   │自民國110年 │3.61% │自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至 │ │  │461,423元  │11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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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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