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向容、高塑塑膠企業有限公司、劉珮君、億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劉家豪、劉誌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404號 債 權 人 向容 債 務 人 高塑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珮君 債 務 人 億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豪 債 務 人 劉誌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高塑塑膠企業有限公司、劉誌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億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劉誌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億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