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鄉邦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匡孝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433號 債 權 人 鄉邦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匡孝頤 代 理 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坤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坤銘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戶籍係設於高雄巿鳳山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