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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2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7 日

債權人
國輪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詠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和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債務人業於民國111年6月2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15916340號函予以廢止,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查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廢止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三、債務人和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廢止前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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