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張元馨、許至豪即夾什麼鬼選物販賣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77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張元馨 債 務 人 許至豪即夾什麼鬼選物販賣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壹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