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黃育秋、全堂企業有限公司、王文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3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黃育秋 債 務 人 全堂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文宏 人 債 務 人 王文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參拾參萬參仟貳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1,049,960元 3.555% 自111年7月7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自111年8月7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555計算。 3.68%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1月29日止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1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68計算。 4.68% 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112年2月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68計算。 自112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36計算。 2 583,300元 2.59% 自111年7月24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自111年8月24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59計算。 2.715% 自111年9月28日起111年11月29日止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1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715計算。 3.715% 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112年2月2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715計算。 自11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43計算。 3 2,700,000元 2.4050% 自111年7月7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自111年8月7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405計算。 2.53% 自111年9月26日起111年11月29日止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1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53計算。 3.53% 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112年2月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53計算。 自112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06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