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李衍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508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太公食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正確名稱,並提出太公食堂之最新商業登記抄本(如組織型態為合夥,債務人應記載為太公食堂,並表明其法定帶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