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勝、黃美雲、飛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倪高美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322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黃美雲 債 務 人 飛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倪高美玲 人 債 務 人 曾世瑩(原名:曾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捌萬伍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