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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0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029號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泰旺通運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林武賢
債務人
債務人
蔡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陸拾捌萬柒仟肆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394,461元 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5.07% 自111年12月1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002 2,292,948元 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17% 自111年12月1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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