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0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036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代理人
- 余杰叡
- 債務人
- 仕成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王仕賓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李勇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仕成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仕賓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萬零貳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仕成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仕賓、李勇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壹拾玖萬伍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276,874元 111年9月28日 5.5% 自111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823,398元 111年9月28日 3% 自111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二: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1,195,922元 111年9月19日 5.5% 自111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1,000,000元 111年10月15日 1.92% 自111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