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劉秉浩、威力亨股份有限公司、賴雅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2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劉秉浩 債 務 人 威力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雅芬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陸萬肆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306,469元 2.41% 自111年6月13日起至111年6月19日止 自111年7月14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535計算。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1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66計算。 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112年1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66計算。 自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32計算 2.535%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2.66%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月12月12日止 3.66% 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15,440元 2.535% 自111年7月13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自111年8月14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535計算。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1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66計算。 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112年2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66計算。 自112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32計算 2.66%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12日止 3.66% 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305,658元 1.615% 自111年6月13日起至111年6月19日止 自111年7月14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74計算。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1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865計算。 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112年1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865計算。 自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73計算 1.74%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1.865%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12日止 2.865% 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15,397元 1.74% 自111年7月13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自111年8月14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74計算。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1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865計算。 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112年2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865計算。 自112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73計算 1.865%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12日止 2.865% 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5 289,728元 2.465% 自111年6月13日起至111年6月22日止 自111年7月14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59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1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715計算。 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112年1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715計算。 自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43計算 2.59% 自111年6月23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2.71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12日止 3.715% 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6 32,185元 2.465% 自111年6月13日起至111年6月22日止 自111年7月14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59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1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715計算。 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112年1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715計算。 自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43計算 2.59% 自111年6月23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2.71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12日止 3.715% 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