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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81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林絃鎮
債務人
李政勲即柒成服裝行
債務人
李雪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肆仟壹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率(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新臺幣) │││(年息)│├──┼─────┼─────┼──────┼───────────┤│1  │20,413元 │1.42% │自民國111年1│自民國111年2月4日起至 │││││月4日起至民 │民國111年8月4日止,按 │││││國111月1月9 │年息百分之0.242計算。 │││││日止││││├─────┼──────┤自民國111年8月5日起至 ││││2.42% │自民國111年1│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月10日起至清│0.484計算。 │││││償日止││├──┼─────┼─────┼──────┼───────────┤│2  │403,747元 │1.42% │自民國110年 │自民國110年12月4日起至│││││11月4日起至 │民國111年1月9日止,按 │││││民國111月1月│年息百分之0.142計算。 │││││9日止 ││││├─────┼──────┤自民國111年1月10日起至││││2.42% │自民國111年1│民國111年6月4日止,按 │││││月10日起至清│年息百分之0.242計算。 │││││償日止│││││││自民國111年6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84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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