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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絃鎮李政勲即柒成服裝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林絃鎮 債 務 人 李政勲即柒成服裝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率(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     │      │(年息)        │ ├──┼─────┼─────┼──────┼───────────┤ │1  │277,776元 │1.78%   │自民國110年 │自民國110年11月24日起 │ │  │     │     │10月24日起至│至民國111年1月9日止, │ │  │     │     │民國111月1月│按年息百分之0.178計算 │ │  │     │     │9日止    │。          │ │  │     ├─────┼──────┤           │ │  │     │2.78%   │自民國111年1│自民國111年1月10日起至│ │  │     │     │月10日起至清│民國111年5月24日止,按│ │  │     │     │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278計算。 │ │  │     │     │      │           │ │  │     │     │      │自民國111年5月25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     │     │      │0.556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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