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振煙、楙濴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張霏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83號 債 權 人 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煙 債 務 人 楙濴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霏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111年3月11日具狀主張債務人應給付其新台幣(下同)19,198元,其中16,198元為服務費、3,000元 為保證金,然依其同狀提出之客戶繳款資料,債務人之保證金3,000元業已繳納,並於110年8月3日沖銷,債務人未收款項合計僅16,198 元,是本件就3,000元保證金部分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