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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許振煙、張霏桐

  • 原告
    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楙濴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83號 債 權 人 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煙 債 務 人 楙濴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霏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111年3月11日具狀主張債務人應給付其新台幣(下同)19,198元,其中16,198元為服務費、3,000元 為保證金,然依其同狀提出之客戶繳款資料,債務人之保證金3,000元業已繳納,並於110年8月3日沖銷,債務人未收款項合計僅16,198 元,是本件就3,000元保證金部分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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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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