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豪展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黃瓊慧、台船防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文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09號 債 權 人 豪展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慧 債 務 人 台船防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柒拾捌萬伍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