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瑞斌、楊世平、光全貿易有限公司、吳宮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79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楊世平 債 務 人 光全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宮安 人 陳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參佰壹拾陸萬壹仟陸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