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傅仰德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分公司、張育誠、陳彥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8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仰德 代 理 人 張育誠 債 務 人 陳彥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點一八四五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部分者,按年息百分之○點三六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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