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0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債權人
龍霖春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濬嬿即全欣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濬嬿即全欣工程行發支付命令,聲請狀就利息起算日分別列載「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及「民國110 年11月10日」,兩者顯有矛盾;又請求之金額新台幣66,600元中,包含提撥至退休金專戶而非直接給付予債權人之雇主提繳勞退金,此部分顯有錯誤;再債務人列載「陳濬嬿即全欣工程行」,然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並未有該商號登記資料,此有商工登記資料影本附卷可稽,且聲請狀也未載債務人陳濬嬿之身份證統一編號,致債務人為誰難以特定。本院遂以111 年3 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3日寄存於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地址,於同年4月2日生送達之效力,然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致無法確定本件請求之確切金額及利息起算日,亦無法特定債務人,難認本件請求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