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龍霖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098號 債 權 人 龍霖春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濬嬿即全欣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濬嬿即全欣工程行發支付命令,聲請狀就利息起算日分別列載「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及「民國110 年11月10日」,兩者顯有矛盾;又請求之金額新台幣66,600元中,包含提撥至退休金專戶而非直接給付予債權人之雇主提繳勞退金,此部分顯有錯誤;再債務人列載「陳濬嬿即全欣工程行」,然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並未有該商號登記資料,此有商工登記資料影本附卷可稽,且聲請狀也未載債務人陳濬嬿之身份證統一編號,致債務人為誰難以特定。本院遂以111 年3 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3日寄存於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地址,於同年4月2日生送達之效力,然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致無法確定本件請求之確切金額及利息起算日,亦無法特定債務人,難認本件請求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