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4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404號
- 債權人
- 陳麒文
- 債務人
- 廣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芳妮
- 債務人
- 李健穎
蔡慧璇
一、㈠債務人廣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廣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健穎、蔡慧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廣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健穎、蔡慧璇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