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何美香、文光裕即吉利食品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7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何美香 債 務 人 文光裕即吉利食品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