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882號
- 債權人
- 袁韻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首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1 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首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曾曉君業因出境於民國110年11月4日為遷出登記,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