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彭仕邦、般若軒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160號 債 權 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債 務 人 般若軒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原名:般若流行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祐維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