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8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860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代理人
- 張淑敏
- 債務人
- 三亞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尚平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416,660元 自110年12月25日起至111年4月14日止 1% 自111年1月26日起至111年4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 自111年4月15日起至111年7月25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另自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