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01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吳維德 債 務 人 勝峰工程行 兼法定代理 蔡昇峰 人 債 務 人 劉秋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175,383元 │110年9月15日 │2.295% │自110年9月15日起,其│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2 │7,108元 │110年12月15日 │2.295% │自110年12月15日起, │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