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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
    沈盈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619號 債 權 人 沈盈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圓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林建宏、林招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林建宏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依據。 二、債務人圓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林招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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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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